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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手册

2021年07月23日 19:25  点击:[]

 

 

 

 

 

 

 

 

研究生手册
2017版)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处

一七年九月


 

 

研究生手册是研究生学习、生活的规范守则和各项活动的根本依据。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编写制定了2017版《湖北汽车工业研究生手册》,供全校2017级研究生使用。

《手册》共分四章。第一章为国家文件选编;第二章为研究生培养与学籍制度;第三章为研究生学位管理制度;第四章为研究生管理制度。受篇幅所限,《手册》中没有收录各项规章制度涉及的附件、表格等。

《手册》中“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培养与学籍管理办公室”简称“培养办”,“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简称“研工办”。

 

                                

 

                

                                          20179

 

 


【第一部分  文件选编】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12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9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学[2005]5号)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2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名,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校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及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及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复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单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的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伪造数据的;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部分 研究生培养】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委托的其他人到校,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报到以前和报到过程中,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患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缴纳学费后,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习和相关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以百分制评定成绩,学位课达7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达60分为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其他培养环节以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完成即取得相应学分。缺课超过该课程的1/3课时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旷考以零分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须考前提交“缓考申请表”,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每门课程只允许申请一次缓考。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登记。缓考不合格直接重修。

第十一条  一门课程不合格,可在下学期初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须重修。若下一届未开该课程,经导师和研究生处同意,选择与该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重修。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其学业成绩单上予以明确标注。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和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无故缺席的,学校根据缺勤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书面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予以如实记载,并计入学生档案。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不授予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转专业须由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相关专业就读。具体按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转学相关事宜;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学生转学情况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自主创业或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由研究生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转告学生本人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休学年限累计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需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在休学期内发生的任何经济、法律、身心健康等方面的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一学期有三门课不合格,累计五门课不合格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四)中期考核不合格且经讨论不适宜继续培养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五年内未完成学业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告无效者;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进行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对决定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如无法直接送达,采用公告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从退学决定书时间开始,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章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取得学籍时间达到两年,完成培养计划的全部内容,成绩优异,完成学位论文,可申请提前毕业。需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于第四学期末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后,可以进行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论文答辩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方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若未能如期完成论文答辩或科学上有重大研究课题而需要延长学习时间者,由本人或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学习期限,每次不超过1学年,最多不得超过2次。延长期间不发放相关津贴。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的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符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完成学位论文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不受理补考、重修或补作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予以注销、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补充规定

(20149月发布)

为优化和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除具备按期毕业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前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全部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平均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2、通过英语六级或其他语种达到相应水平。

3、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实践和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等其它环节的学习及研究任务,且在读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科研成果较突出。须在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报或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上正式发表2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获得一项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或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等创新性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5、申请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一律匿名外审,两位专家评审结果均符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情况A;同时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评定,成绩在85分以上。

6、跨专业报考的考生、同等学力考生、非全日制本科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程序

1、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在每年毕业答辩资格审查前提交提前毕业的全部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2、申请人应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附课程学习成绩单、在读期间已发表的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拟送审的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

3、研究生导师和学院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

4、研究生处审批通过后,准许申请者进入学位论文匿名外审、答辩环节。

5、答辩通过后准许提前毕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关于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

(20149月发布)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文件,是培养过程各环节的具体安排和要求。个人培养计划是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根据其研究内容,并结合每个研究生的情况和特点,在选定研究方向上拟定培养的具体进程和安排。

一、培养计划的内容

1、课程学习计划:依据本学科培养方案选定本人需要修习的学位公共课、学科通开课、学位专业课和专业选修课。

2、文献阅读计划:拟定阅读文献名称及版本,确定具体阅读时间。

3、学术活动计划:拟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的必须参加的学术活动和参加时间。

4、实践活动计划:拟定参加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时间安排和任务要求。

5、学位论文计划:拟定学位论文开题计划和学位论文进展计划,确定各阶段的完成日期。

二、培养计划的制定

1、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填写《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表》。该表一式两份交至研究生处。

2、个人培养计划一旦确定就应认真遵照执行,原则上不予更改。若予以改动,需经个人申请,导师同意,研究生处培养办审核批准。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考试管理办法

(20149月发布)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环节。为规范考试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安排

课程考试由培养办统一安排。

二、考场规则

1、考生凭研究生证在正式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后按考场规定就座,并将研究生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检查。

2、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不得退场。

3、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进入考场。已批准开卷考试的课程除外。

4、考场内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或协同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监考教师有权立即停止其考试,并责令当事人在有关证物上签字(如当事人拒签,至少两位监考教师签字有效),做好考场记录,令其退出考场。培养办在考后一天内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5、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三、监考规则

1、每个考场必须安排两名及以上教师监考。

2、监考人员须提前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3、发卷前,监考人员须宣读考场规则,并认真检查考生是否对号入座及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后方可发卷。

4、监考教师不得宣读考题、解释题意。

5、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发、收卷,不得随意延长时间。

6、考试完毕,监考教师认真填写考场记录,根据实到考试人数,点清试卷份数,并上交培养办。

7、监考教师须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报、看书、谈话或做其它工作,不准擅自离开考场。监考教师玩忽职守,无视或包庇作弊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试卷查阅

学生对自己的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在成绩公示三天内,可以申请复核成绩。由学生向培养办提交《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复查试卷申请表》,培养办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异议的试卷进行复核和处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规定

(20149月发布)

开题报告是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开端,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开题报告的原则

1、一般应在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学习后进行开题报告。

2、学位论文选题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充分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生自身基础。提倡结合科研项目选题。

3、要充分考虑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以及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创造性成果的可能性。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

1、选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3、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4、研究基础和条件;

5、主要研究内容;

6、研究的技术难点及拟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7、预期成果及可能的特色或创新之处;

8、进度安排;

9、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

10、主要参考文献。

三、开题报告的要求

1、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准备和完成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

2、开题报告书必须首先经导师审阅同意,字数应在5000字左右,用A4复印纸小四号宋体打印。

3、阅读的主要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4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1/3以上,近五年内发表的文献不少于1/3,且必须有近二年内发表的文献。

四、开题报告的组织与管理

1、开题报告一般于第三学期完成,并公开举行开题报告会。具体时间由导师根据培养进度确定。

2、学院成立开题报告评议组,由3位及以上本学科的硕士生导师组成。

3、研究生的导师必须参加开题报告会,因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回校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指定他人代替出席。

4、开题报告评议组就论文选题意义、国内外学术动态的掌握程度、论文总体设计的科学性、研究方法的可行性、存在的主要不足等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分表》。

5、开题报告平均成绩达70分为“通过”,70分以下为“不通过”。不通过者须在一个月内重做开题报告,第二次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处理。

6、《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应在开题报告会结束后一周内交培养办存档。

7、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再随意更改题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题目的,须由研究生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导师签字同意,报培养办备案。

五、开题报告会的程序

1、开题报告评议组组长宣布报告会开始。

2、导师简要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

3、研究生陈述开题报告,报告一般采用PowerPoint等手段,报告的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

4、开题报告评议组成员提问,研究生当场回答问题。

5、开题报告评议组成员视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并做出评议结果。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20149月发布)

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依据培养方案,对其德育、智育、能力以及健康状况等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基本知识以及科研能力的评价,考察其是否具备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能力。

二、考核时间

中期考核在第四学期进行,时间一般定于每年五月份。

三、组织机构

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以学院为单位组织进行。学院成立中期考核小组,组成人员由学院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小组成员应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 5 名以上教授或相应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半数以上为研究生导师)组成。

四、考核的形式与内容

研究生中期考核由研究生本人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可采取答辩形式,由学院中期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考核。

中期考核内容包括:

1.培养方案中课程学习(成绩与学分)完成情况。

2.开题报告完成情况与质量。

3.学位论文研究进展情况。

4.研究生发表科研论文情况。

五、中期考核结果分级标准

1.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2.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均为中期考核不合格:

1)综合评分低于60分;

2)学位论文第二次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

3)在学位论文选题和科研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者;

4)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者。

六、中期考核分级结果的处理

1、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研究生,可以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2、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生经中期考核小组讨论认为尚有培养前途者,应在3个月内针对具体考核环节进行整改,经考核合格可进行学位论文工作;若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业务费管理规定

(汽院发〔20157号)

为规范合理地管理和使用研究生业务费,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业务费”开支问题的试行规定》((82)教计财字029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拨付标准

研究生业务费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每生4000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3000元的标准划拨。

二、拨付范围

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

三、使用范围

1、材料费、试剂费、实验费、加工费。材料与试剂所有权归学校,所在院(系)实验室登记后方能使用。

2、研究生必需的专业参考书刊费、资料费(含打印、复印费)和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

3、差旅费。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到外地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调研,发生的往返路费和住宿费。

4、开题报告及论文制作费和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经费。匿名外审的评阅费用由研究处支付。

5、公开发表论文的版面费。

四、使用管理及核销

1、研究生业务费按照“经费包干、滚动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进行使用。

2、研究生处负责业务费的预算,并以经费本的形式下拨业务费给硕士生导师。办理核销手续时,报销人需持已登记好的经费本,同相关票据凭证一起,经导师审核签字,到财务处核销。

3、研究生处每年对研究生业务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问题,严肃处理。

4、参加论文评阅和答辩的校内人员,已领取报酬,其工作量不再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5、因重新答辩而发生的开题报告及论文制作费、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费用均由研究生自理。

6、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停发业务费。中途退学结余的业务费应返还学校。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汽院发〔201613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分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项目、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和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其中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分为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硕士研究生学术论坛、硕士研究生课外科技竞赛活动及硕士研究生暑期学校等子项目。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由研究生处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项目

第四条 学校每年立项资助一批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项目。每个校级项目一次性资助0.5万元,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一般应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六条 项目研究选题。应符合国家研究生培养改革方向,针对本校、本学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研究成果能指导本校或本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并能应用于培养实践。

第七条 项目申请与立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项目申请表》一份,由所在学院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交研究生处。

(二)在学院推荐的基础上,学校根据申请书撰写质量和成果应用前景,并考虑各学院立项项目的完成质量进行审定。批准的项目由学校发文公布(包括项目编号)并资助研究经费。

第八条 项目结题要求。

项目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结题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交研究生处)。

(一)《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

(二)本项目研究成果在本校或本学科应用实践的证明材料。

(三)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论文须标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九条 省级教学改革项目从立项的校级项目中推荐,推荐工作由主管校领导负责。对获立项的省级项目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不能按时结项的项目申请人,三年内不能提出该类项目(含省级项目)的立项申请。无充分理由的学校收回项目经费。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每两年立项资助一次,与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项目同时申报评审。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0.5万元,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2年。

第十二条 立项建设的课程选择。学校立项建设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应是列入培养方案的各类研究生学位课程或体现学科方向特色的课程。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设申请人。一般应为硕士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的分类。根据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不同,将课程建设分为三类:学术型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简称核心课程建设)、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线课程建设(简称在线课程建设)、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建设(简称案例教学建设)。

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的内容。核心课程建设主要包括师资队伍、教学内容、教材建设、教学模式等方面的建设。在线课程建设主要是指线上教学与课堂教学、线上教师与线下教师、院校教师与行业专家、理论知识与工程案例、课堂教学与实践训练的有机结合,形成多元参与的课程教学和多样化的教与学特色。案例教学建设主要包括案例研究、编写、教学、整合等。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与立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申报书》一份,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交研究生处。

(二)立项审定与培养改革研究项目相同。

第十七条 建设的管理、验收

(一)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对研究生课程建设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成以及阶段性检查和验收等全面负责。

(二)建设验收材料与要求(一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交研究生处)。

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验收报告》。

2.课程教学(含实践)大纲、考试(核)大纲(试题库)。

3.根据教学内容改革编写的讲义。

4.编制课程教学电子教案一套。

5.发表的相关研究论文(论文须注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

第一节  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每年立项一次。项目申请人一般应为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立项数视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规模和开展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的历史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分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硕士研究生应用实践鼓励项目及基础研究项目三类立项资助与验收。项目研究期限为1-1.5年。每个项目须指定责任导师,负责督促、指导项目研究计划的实施与研究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每项资助0.3万元,硕士研究生应用实践鼓励项目及基础研究项目每项资助0.2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学院自筹经费资助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学院自筹经费资助项目与学校项目同时进行立项审定,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与评审。

(一)研究生处每年6月公布下一学年立项资助计划,并根据学生规模和硕士研究生创新成绩将三类项目资助总项数分到学院。

(二)申请人利用暑假时间进行准备,并在查阅资料和与研究生指导教师研讨的基础上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交所在学院。

(三)各类项目选题与申请要求。

1.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选题必须与硕士学位论文紧密相关,研究内容依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项目,有较好的研究基础。

2.硕士研究生应用实践鼓励项目:选题须有明确的工程或社会应用背景,项目申请书须由校外合作单位签署意见(盖合作单位公章)。

3.硕士研究生基础研究项目: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下结合学位论文选题。

(四)学院在9月份组织申报,推荐的项目(包括自筹经费资助项目)申请书统一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评审。全校立项项目由研究生处统一发文。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要求。各类项目须按计划时间提交《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并分别附以下材料(一份):

(一)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

项目结题参照当年湖北省优秀硕士论文评选标准执行。

(二)硕士研究生应用实践鼓励项目:

本类项目结题主要以成果应用证明或合作单位的评价意见为依据,或达到第(三)类项目的结题条件。

(三)硕士研究生基础研究项目:

结题须以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第一,硕士研究生第二)在国内外合法学术刊物发表(录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获得科技(作品)竞赛省级以上奖励,或申请(获得)知识产权。

(四)各类项目发表论文必须标注“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四条 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申请人须写出研究过程及未完成理由的详细说明,由所在学院聘请同行专家进行认定,专家对说明理由不认可者,申请人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两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第二节  硕士研究生学术论坛项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举办一届硕士研究生学术论坛,时间1周,一般安排在4月份。

论坛内容为开闭幕式、专家主题报告、硕士研究生创新与应用实践成果展示、硕士研究生学术报告、企业家应用实践与创业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论坛活动组织与要求。

(一) 研究生处对论坛活动统一部署。

(二)在校硕士研究生须参与硕士研究生论坛活动。硕士研究生参加论坛活动要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论坛论文(成果)征集与优秀论文评选。

(一)每届硕士研究生论坛编辑论文(成果)集。

(二)硕士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至少应提交一篇论坛论文。论坛论文应是尚未发表的研究论文或成果报告。主持省、校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论坛宣读交流。

(三)每届硕士研究生论坛评选和奖励优秀论文(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在当年举办论坛的通知中公布。

第三节  硕士研究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项目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参加省级以上科技(作品)竞赛由研究生处组织。

第二十九条 代表学校参赛项目的指导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计算工作量。

第四节  硕士研究生暑期学校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暑期学校是充分利用校外研究生教育优质资源,提升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的一项有效举措,各学院要积极组织推荐优秀硕士研究生参加暑期学校学习。

第三十一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参加暑期学校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本校课程考核要求者,经暑期学校主办单位书面证明,可认定学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专项经费来源于学校事业发展经费。根据学校预算控制数,由研究生处分解细化,以项目为单位下达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 各类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具体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项目

可用于项目研究有关的调研、差旅、参加会议、资料文印、发表项目研究论文、专家咨询、项目验收鉴定及评审费等支出。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安排使用,其开支须经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核、研究生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

可用于调研、差旅费;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印、翻译等;教材和多媒体课件素材的购置;调研、召开教材编写会议和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费用;教材评审费及成果申报等其它相关费用;与课程建设有关的教学研究论文出版等费用;专家咨询、项目验收鉴定及评审费等。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安排使用,其开支须经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核、研究生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三)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

可用于实验低耗费、版面费、资料费、调研费、学术交流费、专家咨询、项目验收鉴定及评审费等。经费由研究生指导教师负责管理。其开支须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核、研究生处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硕士研究生学术论坛项目

可用于论坛论文(成果)集的出版,论坛优秀论文的评选与奖励,参加论坛的专家住宿费、交通费,论坛场地租金、办公用品费、资料文印费和论坛服务费等。

(五)硕士研究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项目

可用于学生竞赛所需的元器件消耗费、实物制作费、资料费;参赛宣传费、报名费、命题评审费;市外竞赛期间参赛学生适当的生活补贴、有关人员(指导教师、参赛学生、巡视员等)的差旅费、会务费用以及奖励费等。其开支须经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核、研究生处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六)硕士研究生暑期学校

可用于参加暑期学校发生的往返路费、住宿费及培训费等。其开支须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核、研究生处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经费支出中涉及到调研费、会议费,必须有明确的调研计划、调研报告和会议通知。

经费支出中涉及到图书资料购置费,必须按照图书资料购置管理办法执行。

经费支出中涉及到印刷费、教学辅助费、设置购置费等,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经费支出中涉及到人员差旅费,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经费支出中涉及到专家咨询、项目验收鉴定、评审费,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修订)》文件执行。

所有项目经费的核销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规范财务报账暂行规定》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绩效是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研究生处和财务处共同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项目在结题报告书中明确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学校财务处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任务和目标应按期完成,对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或者建设效果差的项目,将停止经费支持,必要时追回已发生的项目经费。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20149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教学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处全面负责研究生教学与培养管理。各学院应配合做好研究生教学工作。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三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有2年以上本科教学经历;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水平。任课教师由研究生处与学院共同协商聘任。首次担任者应试讲。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对本学科有较为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基础,了解本学科发展新成果,系统、深入地掌握本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课程教材,掌握一定数量的中外文参考资料。

第五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严格按照所授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充分备课,并编写“研究生教学计划进度表”。

第六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应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积极探索教学方法改革,进行启发式教学,注重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应根据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现状积极调整教学内容,努力反映学科的新发展状况,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积极积累教学资料,编写适用的教材。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做好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录入、教学评估以及课程考核原始资料交存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不允许中途调整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任课教师,该教师必须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后将更换任课教师的书面申请提交到研究生处审批。

第三章  课程教学安排

第九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的课程安排。研究生处根据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分别制定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进度表是授课内容、方式和进度的基本安排。由任课教师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根据校历来编写。按照学校给定的模板表格统一填写,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表上课,不得随意调、停课。特殊情况确需调停、课的,应填写“调、停课申请表”,原则上每学期调、停课不得超过三次。

第四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学位课程必须考试;非学位课程可考试或考查。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采取AB卷形式命题,考前报研究生处备案。考查可采取研究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文献综述等形式。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和巡查,课程考查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实施。缺课超过该课程的1/3课时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所有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平时成绩原则上占30%,期末成绩原则上占70%,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做适当调整。学位课达7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达60分为合格。课堂抽查2次及以上均不到课而又无正当理由者,平时成绩记零分。

第十六条 学期初安排补考、缓考一次,补考、重修通过的课程成绩一律按合格分数登记,缓考成绩按实际得分登记。旷考按零分记。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尽快完成试卷的评分工作, 最迟应在下一学期的第二周前将成绩汇总表交至研究生处。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处提供研究生因就业、考试等原因需要的个人成绩单,成绩单加盖成绩校核章和研究生处培养办公章后有效。

第五章  教学检查与教学档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处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方法(修订)》组织进行教学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各学院配合做好教学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研究生处收集和整理开设课程的教学档案材料,包括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任课教师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

为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提升研究生培养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原则

1、评估标准明确、公平,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公正、公开。

2、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督学评价、教学对象评价作为衡量教学产出质量的核心评价标准,严格按照评估流程,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程序、方法、技术,实施教学评估,达到评估目的。

二、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目的

1、优化研究生课程设置,使不同类型研究生的知识结构更趋合理;

2、增强授课教师的教学责任心,在全体授课教师中形成良好的教学氛围;

3、促进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适应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求。

三、 评估的实施

1、评估范围为所有研究生课程。

2、学生评教

学生评教应从教师投入、教学控制、产出质量等方面确立评估体系,从教师履职、课前准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产出效果等方面制定“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一般在课程教学任务完成三分之二后进行。

3、督学评教

督学按照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检查教学任务的执行、完成情况;定期听课,要求检查到所有课程;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检查学风、教风、考风等情况。将检查结果反馈到研究生处。

四、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认定

综合学生评教和督学评教情况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其中学生评教占40%,督学评教占60%。评价结果按百分制计,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合格(7079)、较差69分以下)四个等级。

评价结果、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以作为任课教师改进教学工作的依据。

五、评价结果的运用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设置和调整研究生课程、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重要依据。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选聘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依据。对于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教师,两年内不能担任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对于连续两次评估优秀的教师,学校在重点课程建设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学位管理】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汽院发〔2016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的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二章  学位授予要求

第三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下同)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取得相应的学术成果(具体参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表明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章  答辩资格审查

第四条 硕士生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并按学校规定取得了相应的学术成果,可申请硕士学位并接受答辩资格审查。

第五条 答辩资格审查工作由研究生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对硕士生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第六条 硕士生资格审查应在答辩前一个月进行,材料包括:

()硕士生课程成绩单。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专著、专利、获奖证书等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第七条 硕士生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通过查重检测(具体参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规定》)。

第八条 资格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审批书》中相关内容。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 硕士生在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导师、学院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办理学位论文的评阅。对需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保密手续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程序如下:

()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或推荐人审阅并写出详细评语。

()聘请两位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评阅论文,原则上专家为校外专家。论文由研究生处委托学院送审,且论文评阅人名单由研究生处审批。如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论文评阅采用匿名外审形式,由研究生处送审,两位论文评阅人应都是外单位专家,专家名单应保密。

1.论文抽审结果为匿名外审者。

2.申请提前毕业者。

3.新导师指导的第一届硕士生。

由研究生处委托学院送审的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天,匿名外审论文的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天。

()论文评阅结果的分级与处理办法

论文评阅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A:达到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如期答辩

B: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论文不需修改或经过一定修改可答辩

C: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较大修改后重评

D: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同意答辩

评阅结果处理:

1.2份评阅结果为AB,论文通过评阅,可以答辩,或按照评阅专家建议少量修改后答辩。

2.1份评阅结果为C、另一份为AB,论文修改后聘请一位评阅人复评。复评结果仍为CD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3.1份评阅结果为D,如另一份为A,论文修改后聘请一位评阅人复评,复评结果仍为CD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如另一份为B,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4.2份评阅结果均为C、或1份为C1份为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5.2份评阅结果均为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一年后重新申请。

6.对学位论文在规定的修改期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的,如新的评阅意见仍有一份及以上出现CD等否定性结论,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7.申请提前毕业的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如出现1C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各学位点提出建议,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报学位办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至少有一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是相应学科、专业学术造诣较深的正、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外单位教授级专家担任。

(三)学位申请者的导师可以参加答辩(也可以不参加),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四)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需具有讲师职称),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职责

(一)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仔细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并参加表决投票。

(二)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三)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已办理保密手续的论文,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答辩。答辩程序如下:

(一)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应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二)答辩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在30-4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其他与会人员提问,申请人对所提问题进行答辩。

(五)答辩人及其他学生退席,答辩委员会开会: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就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起草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申请人致答谢词。

(八)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五条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 答辩秘书整理答辩材料,答辩人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学位论文。材料齐全并符合规范要求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六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八条 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硕士生毕业资格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

()硕士学位论文。

()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表。

()硕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保密论文除外)

以上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用于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第十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硕士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投票所作的决议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及审批书中,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投票。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对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若学位申请人对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者。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学术失范情节严重者。

以上情况由校学位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家()认定,并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批准授予的硕士学位,被举报经查实确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学位办受理相关举报。

讨论撤销学位之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家()应进行事实认定,并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湖北省、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硕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规定

(20167月发布)

为倡导优良学风,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我校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做如下规定。

一、检测对象

拟申请学位的硕士研究生。

二、检测时间

以上检测对象的学位论文均需在答辩资格审查时进行学位论文(归档文稿)的重复率检测。

三、检测结果的处理意见

(一)文字重合百分比(不含自引部分,下同)不超过15%,可以进行论文答辩。

(二)文字重合百分比在15%-25%之间(含25%),由研究生和导师写出书面说明,拟授予学位的研究生须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再次检测文字重合比不超过15%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三)文字重合百分比在25%-50%之间(含50%),本学期不接收答辩申请,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不少于半年时间的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申请答辩,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四)文字重合百分比超过50%,本学期不接收答辩申请。研究生需重新撰写论文,一年后方可申请学位,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同时对其指导教师予以通报。同一导师2年内有2名及以上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文字重合百分比超过50%,暂停招生一年。

(五)学位申请者因未通过检测,再次申请学位时进行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文字重合比超过15﹪,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四、检测工作要求

(一)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负相应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谨慎细致的原则,认真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

(二)拟检测论文必须在规定时间提交,延期不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学位申请。

(三)研究生本人及培养学院应保证提交检测的论文是最终归档的论文定稿。

(四)送检文档为学位论文的正文部分(word文件格式),不包含封面、提名页、原创性声明及版权使用授权书、中英文摘要、目录、参考文献、附录、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致谢等部分,命名方式为:学号-作者-硕士-专业-导师.doc,不得更改学位论文命名方式。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

(20167月发布)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规定如下。

第一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提交取得的学术成果,其内容与学位论文有直接关系。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是其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学术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应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条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须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或《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报》上正式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市厅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有证书)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等创新性成果等同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发表于《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综合评价参考值在四星及以上的论文等同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

第四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须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或《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报》上正式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

()以第一申请人,或导师为第一申请人、研究生为第二申请人申请1项及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励。

()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创新性或应用型成果。

第五条 以上要求为学校制定的基本要求,请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学科情况,制定不低于基本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取得学术成果的具体要求,报研究生处备案,作为审核研究生学位申请的依据。

第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16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20149月发布)

为培养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术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一)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须坚持:

1.求真务实、诚实守信、严谨自律、团结合作;

2.模范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

3.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4.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

(二)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凡引用他人成果、数据、思想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出版机构等);

2.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重复率超过20%

3.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

4.篡改、伪造研究数据;

5.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6.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

7.一稿多投;

8.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

9.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

10.在承担助教、助研等工作中以职谋私;

11.其它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和处罚

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之一者,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监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道德的问题。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

四、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汽院发[2017]1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或因学位论文作假,对学位申请人员、已获得学位人员、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做出处理的,依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在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在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用作伪的手段按自己的期望随意改动或捏造、任意取舍原始数据或实验数据,使得研究结果符合自己的研究结论、支持自己论点等行为。

(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具体要求为:

(一)在学位申请人入学时,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其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二)定期组织学位申请人参加学术研讨活动,了解其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三)根据培养方案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开题报告,确保开题工作质量,同时把握开题工作进度;

(四)认真对待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环节,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未按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要督促学位申请人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五)在答辩环节要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予推荐参加论文答辩;

(六)要把好学术论文质量关,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拟投寄的学术论文,保证论文研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事件发生。

第六条 二级学院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分配学士学位论文导师及论文评阅老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认真执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并对本单位师生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三)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严格审核本单位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在学位论文的评审与答辩环节中严格把关;

(四)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可能造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第七条 研究生处、教务处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

(二)做好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环节的抽查与监督工作;

(三)接受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四)负责将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减少其招生数量、暂停或取消其招生资格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把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其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程序

研究生处和教务处分别负责受理研究生、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初审,以最终正式提交的学位论文为准。

(一)经各级学位论文抽检,认定学位论文存在问题的,学校按照《湖北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二)通过他人实名举报或其他方式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分别将学位论文提交校学位办,由学位办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

1.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对学位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认定,并给出调查结论,必要时可通知当事人接受质询。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关系密切的教师不得参加调查小组。调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给校学位办。

2.校学位办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3.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形成事实认定意见,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书》形式交校学位办。校学位办根据调查结论,会同相关部门给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做出有关学位的处理决定,并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4.校学位办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部分 研究生管理】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研究生。
   
第三条  本规定体现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活动管理

第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传播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音像制品、网上文字或图片;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九条  学生在校内组织成立团体,应当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培养方案。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和执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与表彰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奖励种类

(一)荣誉称号类

1、优秀研究生;

2、优秀研究生干部;

3、优秀毕业生。

(二)奖学金类

1、国家奖学金;

2、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分别按照各类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种奖励评定。

第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优秀个人评选办法

(20149月发布)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立德树人、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凡在我校学习期满一年并按时缴纳培养费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表现突出者均有资格参加研究生优秀个人评选,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可申请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类别

(一)优秀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思想上进,言行一致,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积极参加(承担)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克服不良倾向,无违纪现象,勇于同错误行为作斗争。

4.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5.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二)具体条件

1.优秀研究生

   申请校优秀研究生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勤奋刻苦,所学研究生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2)积极参加学术活动,二、三年级硕士生应有1篇公开发表的文章,或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并取得成效(以发表文章、证书的复印件或专家的认定书为准)。

2.校优秀研究生干部

申请校优秀研究生干部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校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2)担任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干部;各学院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成员;校研究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任职半年以上,且表现突出。

3.优秀毕业研究生

申请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勤奋、刻苦,课程学习成绩优良。所学课程平均学习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

2)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取得较突出的研究成果;在读期间在国内外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含1篇)以上或获发明专利1项。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1)曾经获得“校优秀研究生”以上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

2)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名。

3)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4)志愿到西部地区基层一线工作。

四、评选办法

1.研究生评先工作每学年进行2次。每学年9-10月评定上学年的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则在每年5月至6月进行。

2.评先工作结合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一并开展,由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当年的评选比例和综合评分,各学院按学校统一部署开展评先的具体工作。

3.优秀个人名单提出后,报学校审批,并公示。

五、奖励办法

研究生优秀个人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六、其他

凡受到学校党、团和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学年评先资格。在评先结果公布后半年内,受到学校党、团和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

七、附则

1.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获得的所有奖励均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2.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研究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分别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一人有违反本规定二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可在较重一种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条  在共同违纪行为中对于起组织、策划、教唆、怂恿、胁迫等作用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七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减轻、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四)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五)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五)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或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的。

第十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满且考察期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考察期能改正错误、积极进取、刻苦学习、诚实守信,无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自违纪处分下达之日起,代表学校参加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励;

(二)自违纪处分下达之日起,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以上(含1篇,作者排名次序应为研究生第一或指导教师第一研究生第二);

(三)自违纪处分下达之日起,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

(四)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五)毕业当年被“公务员”、“村官”及“选调生”等国家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录用。

第十四条 解除处分,学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批准。学校对学生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且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有关部门将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必要时学校可要求保卫部门依法协助使其离校。

第十六条  研究生违纪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需负担的损害赔偿,由违纪研究生个人承担。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决定对其不予起诉或不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以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有吸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制作、出售、出租、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从事色情服务或接受色情服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聚众斗殴、持械斗殴、招引校外人员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泄露属于国家、集体或单位保密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开办非法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音视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蓄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等侵犯网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猥亵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或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或泄露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后果,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者,视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以盗窃、诈骗、侵占、冒领、敲诈勒索、抢夺等行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达8学时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2、达17学时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25学时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4、达33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4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以下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加国家组织的其他各类考试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以及撰写论文和报告中,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发表论文一稿多投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在研究成果、发表的文章(出版的论著)或申报的课题中为其署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捏造、篡改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学术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阻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提供伪证、伪造证据证明、涂改证件、篡改个人信息等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出(入)国(境)不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或制止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私自调换寝室的、临时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长期留宿他人的、将宿舍外租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在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殊时期内,有不服从学校统一指挥、违反学校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和救济

第三十一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研究生处出具处理意见,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批准;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处提出,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应提供能够认定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和证据、陈述及申辩材料、学院意见等相关材料。

(一)对研究生做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做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和程序;

(二)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作出建议撤销后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20149月发布)

研究生证是研究生的身份证明,为保证研究生证的管理,强化研究生正确使用研究生证的意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证办理、注册

1、研究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由研工办统一编号、登记、发放研究生证及乘车优惠卡。

2、研究生证仅限本人使用,是在校学习期间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活动的重要凭证,研究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不准擅自涂改,不准转借或做抵押品。

3、研究生证填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家庭住址和乘车目的地要与父母户口所在地一致,“乘车区间”一栏的车站名称应填写现家庭住址最近的站名,不得随意填写。学生在校期间,如确系学生家庭住址发生变化,需变动半价优待乘车区间,必须持家庭迁入地和迁出地派出所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4、新入学研究生的研究生证经加盖钢印、第一学期注册章并填注有效期后,即为生效。

5、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研究生本人应持研究生证办理注册手续,经加盖注册章的研究生证方可继续生效。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证挂失、补办、更换

1、研究生如丢失研究生证,必须立即向研工办报告,同时填写《研究生证补办申请表》,办理申请补发手续。

2、补办研究生证的编号为原学号后加“补”,学生照片必须是近期清晰登记照。

3、补办研究生证时间,每学期集中办理二次,时间为每学期的第八周和第十六周,其他时间不予受理。无特殊情况,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补发研究生证一次。

4、遗失研究生证不报,被他人利用以致造成不良后果者,责任由遗失者自负。

5、学生丢失的研究生证在补领后又找到的,应到研工办注销原研究生证。

6、学生因休复学、留降级或转专业等原因变动学籍时,凭有关证明到研工办换领研究生证。

三、凡私自将研究生证转借或转送他人使用;或一名学生持有两个以上研究生证;以及擅自涂改乘车区间;在申请补发研究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由此引起的各种不良影响和损失,一律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或因违纪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离校时,必须将研究生证交回研工办,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

(20149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住宿申请及管理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研究生如无特殊情况均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

第三条  研究生入住学生公寓遵循先交费后入住的原则。研究生新生在入学报到时须先缴纳住宿费,然后持交费凭证到宿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条  在校研究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足额交纳本学年住宿费,然后持交费凭证到培养办注册报到。

第三章  宿舍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宿舍一经安排,原则上不再调整。因特殊情况不调整宿舍就无法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宿舍调整申请表》,经研究生处审批。

第六条  宿舍调整后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从调整之日起的下个月开始按调整后的标准收费。

第四章  退宿申请及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如无特殊情况均应在学生公寓住宿,不得在校外住宿。本条例所称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他住房)住宿。

第八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申请退宿或校外住宿:

1、在校内有宿舍的本校教师或教师配偶;

2、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宜在公寓居住的(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验单、诊断证明和病历本);

3、因休学、科研合作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理通知后一周内必须退宿。

第九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最后1个月为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手续时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可在学期中途提出申请。

第十条  住宿费以学年为单位收取。对中途申请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按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的标准收取住宿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收取。因特殊原因在学年第一个月内申请的,可退还该学年的住宿费。

第十一条  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的程序:

1、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须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校外住宿理由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②家长同意该生租房住宿,且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租房住宿期间一切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承诺书;③房东房产证复印件;房东同意该生租住的书面意见),经家长签字同意,导师及所在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研工办审批,并签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校外住宿承诺书》。

3、《审批表》由研究生处和学生各执一份留存,并到财务处办理住宿费免交或退费手续。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各种情况不在学校住宿但未及时办理退宿手续或退宿手续不全者,视同在校住宿,须在开学初统一交纳住宿费。

第十三条  已办理退宿手续仍在公寓住宿者,一经发现,将按一个学年追缴住宿费。

第十四条  在校外住宿期间,研究生承担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以及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  研究生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应报研究生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要求返校住宿时,应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返校住宿申请表》,经家长签字同意,导师及所在院(系)审核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七条 凡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办理退宿手续,逾期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十八条  离校前未结清研究生公寓住宿费、水电费、家具赔偿费的研究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凡未经批准自行在外住宿或利用虚假材料申请校外住宿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必须搬回宿舍住宿,并取消其申请评奖评优、困难补助等资格。

第五章  延长住宿及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需要延长住宿者,应于正常毕业时间前1个月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延长住宿申请表》。获准继续住校的研究生必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凡因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住宿的研究生,收费按当年研究生住宿标准收取。延长住宿时间最多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  已毕业研究生不得继续在校住宿,未在规定离校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擅自离校的研究生,视同自动退宿,所有滞留宿舍内的私人物品一律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遵守学生宿舍行为规范,相关内容及违章住宿处理均参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请假制度

(20149月发布)

为严肃校纪校规,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本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等相关培养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一律按照本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三、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三类:

1、请病假,需有医疗单位证明。

2、请事假,有重要事情确需本人直接处理,方可准假。

3、因公事派遣(国内外交流访学、毕业生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等)不能参加规定活动的请假。

四、请假程序

1、请假人须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请假单”,报培养办备案。

2、请假3天以内的由导师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批准;1周以上的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培养办批准。

3、假满后必须及时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五、其他

1、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伪造事由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学生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按旷课处理,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事件,学校概不负责。

3、因病请假时间达三个月以上者,则应办理休学手续,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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