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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的决定

2014年10月21日 16:22  点击:[]

关于给予杨*等二十名学生

违纪处分的决定

汽院学〔2014〕9号        

杨*,机械工程学院T1313-9班学生,该生在 2014年 6月 22日上午 《C语言程序设计B》课程上机考试中,手机里有与考试相关的资料并看手机。        

彭*,机械工程学院T1113-1班学生,该生在 2014年 6月 4日晚上 《工程材料》课程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资料(纸条)放在试卷下面,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胡*,机械工程学院T1313-7学生,该生在 2014年 6月 21日上午 《大学物理B》课程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资料(纸条)放在试卷下面,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高*,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T1123-15班学生,该生在 2014年 6月 24日上午 《汽车构造A》课程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资料(纸条)放在试卷下面,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刘*,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T1323-14班学生,该生在 2014年 6月 23日晚上 《高等数学4》课程考试中,抄袭前排刘*同学的试卷,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刘*,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T1323-14班学生,该生在 2014年 6月 23日晚上 《高等数学4》课程考试中,将写有试卷答案的草稿纸举起来给后排刘*同学看,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陈*,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T1333-1班学生,该生在 2014年 6月 23日晚上 《高等数学4》课程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资料(纸条)捏在手心,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潘*,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T1233-2班学生,该生在 2014年 6月 24日下午 《工程力学A2》课程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资料写在计算器上,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张*,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T1233-2班学生,该生在 2014年 6月 24日下午 《工程力学A2》课程考试中,借用前排同学计算器,计算器上显示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T1233-2班学生,该生在 2014年 6月 24日下午 《工程力学A2》课程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资料写在计算器上,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杨*,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T1233-3班学生,该生在 2014年 6月 24日下午 《工程力学A2》课程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资料写在计算器上,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T1133-4班学生,该生在 2014年 6月 13日上午 《材料成形专业英语》课程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资料(纸条)放在试卷下面,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刘*,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T1133-5学生,该生在 2014年 6月 13日上午 《材料成形专业英语》课程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资料(纸条)放在试卷下面,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T1333-2班学生,该生在 2014年 6月 22日下午 《C语言程序设计B》课程上机考试中,夹带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李*,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T1233-8班学生,该生在 2014年 6月 4日晚上 《工程材料》课程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资料(纸条)放在试卷下面,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T1233-8班学生,该生在 2014年 6月 4日晚上 《工程材料》课程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资料放在手机里抄袭,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伍*,汽车工程学院T1143-2班学生,该生在 2014年 7月 4日晚上 《传感与测试技术》课程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资料放在试卷上面直接抄袭,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刘*,外国语学院T1393-3班学生,该生在 2014年 6月 27日下午 《汽车概论》课程考试中, 任课老师要求学生考试只能携带一张A4纸张的资料,监考老师发现刘琴同学有两张A4纸张的资料。        

余*,理学院T1303-3班学生,该生在 2014年 6月 21日上午 《C语言程序设计B》课程上机考试中,手机里有与考试相关的资料并看手机。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6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56条、第57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之规定,《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20条之规定,《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4条之规定,经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杨*、彭*、胡*、高*、刘*、刘*、陈*、潘*、张*、王*、杨*、王*、刘*、王*、李*、谢*、伍*、刘*、余*等二十名学生记过处分,其考试课程成绩无效。        

以上学生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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